[公告] 文化部藝術新秀首次創作發表補助作業要點
為培養藝文創作人才,鼓勵新秀發表創作,文化部訂定旨揭要點,補助個人辦理其創作首次出版、展覽、演出、映演, 補助類別包含文學、圖文創作、視覺藝術、音樂、舞蹈、戲曲(曲)及影視媒體藝術,並委託本會辦理相關評審及行銷推廣作業。
本計畫每年分兩期受理申請,本期收件為104年4月1日至4月30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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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文化部(以下簡稱本部)為培養文化創作人才,鼓勵藝術新秀進行相關創作發表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補助對象:
(一)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。
(二)經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公司、法人、團體、獨資或合夥事業(以下簡稱申請單位):協助前款個人辦理發表計畫,惟同一申請單位每年至多補助二案。個人申請者應為創作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。單位申請者應附創作者之授權書,獲補助後應於相關文宣載明創作者資訊。
三、補助類別:
(一)文學類:
1. 補助首次個人創作專書出版及其相關發表計畫。
2. 創作者為文字作者,且未曾以單一作者身分出版專書。
(二)圖文創作(含漫畫、繪本)類:
1. 補助首次個人圖文創作專書出版及其相關發表計畫。
2. 創作者為文字或繪圖作者,且未曾以單一作者身分出版圖文創作專書。
(三)視覺藝術類:
1. 補助首次個人展覽及其相關發表計畫,不補助聯合展覽。
2. 如為互動或跨媒材等團隊作品,創作者應為主要作者。
3. 辦理場地以專業展覽場地或替代空間為優先考量。
(四)音樂、舞蹈及戲劇(曲)類:
1. 補助首次創作專場發表、創作專輯出版及其相關發表計畫。
2. 音樂類:創作者為作曲者,且未曾以單一作曲者身分辦理專場音樂作品發表,或出版音樂專輯。
3. 舞蹈類:創作者為編舞者,且未曾以單一編舞者身分辦理專場舞蹈作品發表。
4. 戲劇(曲)類:創作者為編劇或導演,且未曾以單一編劇或導演身分辦理專場戲劇(曲)作品發表。
(五)影視媒體藝術類:
1. 補助首次影片(展)映演及其相關發表計畫。
2. 創作者為編劇或導演,且未曾以單一編劇或導演身分辦理影片(展)映演。前項補助不包括因學校課程、社團活動、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用之發表計畫。創作者若因學術需求,曾以單一創作者身分辦理前述出版、展覽、演出、映演等發表計畫,不列為已有發表經歷。
四、補助內容及金額:
(一)補助發表所需演出費(含排練費)、材料費、場租、展場裝置費、裝裱費、設備租借、文宣、翻譯、出版品印製(含編輯、校對、美編、設計、光碟壓製等相關費用)、影片剪輯、保險、運費等相關費用。但不包含硬體設備採購。
(二)個人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;申請單位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。
五、申請案已獲本部及所屬機關(構)及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補助者,本部不再重複補助。
六、申請時間及方式:
(一)每年分二期申請:
(1)第一期:一至六月辦理之活動,應於辦理年度前一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期間提出申請。
(2)第二期:七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,應於辦理年度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期間提出申請。
(二)申請人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經費補助申請表(表格如附件一)及計畫書各十份,切結書及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一份及相關附件,以掛號寄送或專人送達本部。郵寄者以郵戳為憑,親送者應於本部上班時內送達;逾期送達者,不予受理。
(三)本部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,不論是否給予補助,均不予退件,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。
申請書及詳細資訊請參照文化部網站:
http://www.moc.gov.tw/law.do?method=find&id=418
本計畫每年分兩期受理申請,本期收件為104年4月1日至4月30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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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文化部(以下簡稱本部)為培養文化創作人才,鼓勵藝術新秀進行相關創作發表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補助對象:
(一)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。
(二)經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公司、法人、團體、獨資或合夥事業(以下簡稱申請單位):協助前款個人辦理發表計畫,惟同一申請單位每年至多補助二案。個人申請者應為創作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。單位申請者應附創作者之授權書,獲補助後應於相關文宣載明創作者資訊。
三、補助類別:
(一)文學類:
1. 補助首次個人創作專書出版及其相關發表計畫。
2. 創作者為文字作者,且未曾以單一作者身分出版專書。
(二)圖文創作(含漫畫、繪本)類:
1. 補助首次個人圖文創作專書出版及其相關發表計畫。
2. 創作者為文字或繪圖作者,且未曾以單一作者身分出版圖文創作專書。
(三)視覺藝術類:
1. 補助首次個人展覽及其相關發表計畫,不補助聯合展覽。
2. 如為互動或跨媒材等團隊作品,創作者應為主要作者。
3. 辦理場地以專業展覽場地或替代空間為優先考量。
(四)音樂、舞蹈及戲劇(曲)類:
1. 補助首次創作專場發表、創作專輯出版及其相關發表計畫。
2. 音樂類:創作者為作曲者,且未曾以單一作曲者身分辦理專場音樂作品發表,或出版音樂專輯。
3. 舞蹈類:創作者為編舞者,且未曾以單一編舞者身分辦理專場舞蹈作品發表。
4. 戲劇(曲)類:創作者為編劇或導演,且未曾以單一編劇或導演身分辦理專場戲劇(曲)作品發表。
(五)影視媒體藝術類:
1. 補助首次影片(展)映演及其相關發表計畫。
2. 創作者為編劇或導演,且未曾以單一編劇或導演身分辦理影片(展)映演。前項補助不包括因學校課程、社團活動、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用之發表計畫。創作者若因學術需求,曾以單一創作者身分辦理前述出版、展覽、演出、映演等發表計畫,不列為已有發表經歷。
四、補助內容及金額:
(一)補助發表所需演出費(含排練費)、材料費、場租、展場裝置費、裝裱費、設備租借、文宣、翻譯、出版品印製(含編輯、校對、美編、設計、光碟壓製等相關費用)、影片剪輯、保險、運費等相關費用。但不包含硬體設備採購。
(二)個人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;申請單位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。
五、申請案已獲本部及所屬機關(構)及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補助者,本部不再重複補助。
六、申請時間及方式:
(一)每年分二期申請:
(1)第一期:一至六月辦理之活動,應於辦理年度前一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期間提出申請。
(2)第二期:七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,應於辦理年度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期間提出申請。
(二)申請人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經費補助申請表(表格如附件一)及計畫書各十份,切結書及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一份及相關附件,以掛號寄送或專人送達本部。郵寄者以郵戳為憑,親送者應於本部上班時內送達;逾期送達者,不予受理。
(三)本部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,不論是否給予補助,均不予退件,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。
申請書及詳細資訊請參照文化部網站:
http://www.moc.gov.tw/law.do?method=find&id=418